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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物品货不对板是否构成欺诈?镇海法院这样说……
2024-02-02 09:51  点击数:

  近期,王先生在某网络交易平台购买了一台商品描述为“14英寸超薄”“128G”的平板电脑,消费金额为620元。

  收到货后,王先生发现该平板电脑实际尺寸与产品详情页上所写的14英寸存在出入。王先生就尺寸问题联系商家客服,客服虽认可王先生所测量案涉平板电脑的实际尺寸,但坚持表示该尺寸就是14英寸的标准规格。

  此外,王先生收到平板后其内存显示为512G,但在实际使用至29.9G时便提示无法下载,这也与商家的产品描述相去甚远。

  随后,王先生与商家及该网络交易平台多次交涉未果,无奈之下诉至镇海区人民法院,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商家退还货款620元并按原价三倍赔偿1860元,同时要求该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镇海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从商家处购买平板电脑,双方之间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商家应向王先生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案涉平板电脑的屏幕规格标注为14英寸,14英寸屏幕是指屏幕对角线厘米)。经测量,商家出售的14英寸平板电脑屏幕实际对角线英寸屏幕的标准规格不符。此外,商品详情页显示所售平板电脑内存为128G,王先生收到货后显示内存512G,但实际使用至29.9G后再进行下载便提示空间不足,与详情页描述不符,故商家的上述销售行为构成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故王先生主张商家退还货款和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本案中单层滑动轴承,该网络交易平台已通过网站公示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了卖家注册时提供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故王先生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欺诈是指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从而让消费者做出错误判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实际生活中,欺诈行为经常表现为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夸大其词等,经营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以假乱真、夸大商品性能,或故意隐瞒、不告知商品信息,导致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而做出购买决定。本案中,经营者在明知平板电脑尺寸不符合通常标准的情况下,仍将其标榜为常规尺寸及内存予以出售,误导消费者做出购买决定,其行为具备欺诈的故意,应当认定经营者构成欺诈轴承衬。

  网购有风险,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商品时,要树立维权意识,做好交易证据的采集与保存。如果遭遇欺诈副片,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经营者也应依法诚信经营,否则不但自砸招牌,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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